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集中式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电网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采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模式。鼓励增量配电网配建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鼓励增量配电网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建设,向清洁化、低碳化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的通知
广西电网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310号)精神,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有序投资、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建设增量配电网和规范运营增量配电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网定位
(一)市场主体定位。增量配电网企业与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新电力公司、桂东电力公司、百色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互联电网企业”)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均为公用电网,承担同等义务,不视为电力用户。增量配电网企业与互联电网企业为网间互联关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增量配电网企业,享有《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二)市场交易。增量配电网企业及其网区内用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完成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后,具备条件的可遵循相关规定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
(三)电源接入。集中式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电网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采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模式。鼓励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屋顶光伏等分布式电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在有消纳空间的前提下,允许增量配电网适当接入符合规划要求的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电源。鼓励增量配电网配建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增量配电区域内可规划建设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严禁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自备机组。鼓励增量配电网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建设,向清洁化、低碳化发展。
(四)电费结算。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与其调度管理的发电企业自行结算,根据自治区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按照市场交易合同与相关主体根据市场规则进行结算,按规定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自治区级电力交易机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市场交易规则为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为结算提供基础条件。增量配电网企业与互联电网企业之间输配电的价格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计量管理。增量配电网企业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授权下开展计量装置检定工作,或委托当地获得相关授权的机构开展检定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的开展流程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包括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和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
(一)项目申报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的申请,要明确项目的实施步骤和与互联电网企业接入点等具体内容,应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申请书、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电网企业相关意见,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后出具是否同意的意见。
(二)项目业主确定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由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供电质量和获得电力指数等指标以及增量配电业务经营年限,并签订协议(详见附件2)。
(三)配电区域划分
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避免出现重复供电、交叉供电的情况。配电区域划分应在配电网规划、项目核准(备案)环节之前进行明确,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项目范围。配电区域划分可由相关方先行商定,签订配电区域划分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规定,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后出具合理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提出义务许可申请。
(四)配电网规划编制
列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市工信部门、相关园区管委会、潜在投资主体等单位编制增量配电网规划。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经充分征求和吸纳互联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等相关方合理建议后,报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评审。
(五)系统接入
项目业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电网互联过程严格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执行。待增量配电网并入互联电网企业且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竣工并完成验收后,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向互联电网企业提出接入系统申请(详见附件5)。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接入系统设计组织协调工作。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经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和互联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后,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确认,互联电网企业应向增量配电项目业主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和拖延并网,增量配电网运行中需接受互联电网企业对安全稳定的统一管理。若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和互联电网企业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确定,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六)项目核准
增量配电网规划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同意后,项目业主应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按照项目核准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跨设区市220千伏、110千伏交流配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七)项目建设
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和项目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八)项目验收
增量配电网并入互联电网企业且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核准建成后,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该项目进行验收,互联电网企业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范围、规定、流程详见附件3)。
(九)正式运营
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增量配电业务项目首次向用户送电前,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具体流程如下:
1.取得电力业务许可。
增量配电项目业主须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19〕348号)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3.并网运行。
增量配电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且通过验收后,即可正式开展并网运行。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规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运营。
三、进一步明确项目退出机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开展增量配电项目实施、监督、评估工作。若增量配电项目业主无法履行应有责任和义务,供电质量不符合要求,建设进度缓慢,或满足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中强制退出条件的,应视情取消项目业主资格,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提出撤回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地方政府依法指定当地电网企业代为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备。其配电网资产通过协议约定等合理方式,妥善移交给指定的当地电网企业。
对于已批复的前五批增量配电项目,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评估认定不再具备开展条件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可取消项目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增量配电业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职尽责,履行好增量配电项目规划编制、业主确定、配电区域划分、项目核准、项目验收、接入系统报告评审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职责。各地电网企业应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下,按照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二)增量配电网企业和互联电网企业应按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当地电力系统现状(包括相关主变的负载率和间隔情况等)、运行方式、电网规划(包括电网投资建设方案等)、电源分布、联网条件、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线路通道、技术规范要求等必要信息,确保增量配电网企业与互联电网企业协同发展。
(三)增量配电项目核准后,互联电网企业必须按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合理时限、接入点等要求提供施工电源。项目获批至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半年内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如已有客户入驻,经市级政府批复后可由当地电网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配电设施并运行维护,也可由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先行投资建设。110千伏及以上联网项目并网后,指定企业先行建设的配电设施可选择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增量配电项目申报获得同意后,原则上必须在项目同意后24个月内建成投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督办,对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通报,约谈相关责任单位。
(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6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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